(2014)商睢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魁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魁,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李俊魁,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东城门里路南。法定代表人孟飞燕,院长。原告李俊魁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俊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魁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俊魁负担。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魏 莉审判员 张 侠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初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