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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龙某某、李某某、荣某某、彭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龙某某,李某某,荣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荣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龙某某、李某某、荣某某、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某某、李某某、荣某某、彭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龙某某、李某某的存款、收入744145.05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4年10月28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荣某某、彭某某的存款、收入254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