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军军与王大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军,王大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陈军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大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军与被告王大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