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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8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狮路447号狮城风华新都5号楼5栋8层802室。法定代表人华绪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张家垴。法定代表人孙钦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偿付工程款4,747,378.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盛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