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海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王涛,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XX,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王海林,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王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王涛已预交),减半交纳36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依法予以免交。代理��判员钟樊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