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季红艳与盐城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红艳,盐城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708号原告季红艳,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明、许士林,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盐城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港路1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红艳与被告盐城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正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