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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汤某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汤某,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83年11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汤某,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某乙,女,生于1980年1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汤某、张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