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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魏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魏某,女,农民。被告何某甲,男,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在北京上班认识,自由恋爱,婚前交往较少,无感情基础,认识不到一年,就匆忙结婚,系草率结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双胞胎男孩何乙、何丙,现随被告生活,××××年农历×月×日又生育一男孩何丁,现随我生活。××××年×月××日因故分居,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我们的感情破裂,无奈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明二人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何某甲辨称,我们的感情还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被告何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在北京上班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双胞胎男孩何乙、何丙,现随被告生活,××××年农历×月×日又生育一男孩何丁,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3月6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亦无大的矛盾发生,只要双方各自努力克服自身之不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晓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