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明朋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明朋,杨明波,杨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90号申请人杨明朋,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明波,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俊玲,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明朋、杨明波、杨俊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明朋、杨明波、杨俊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杨义山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区府前街300号1号楼4单元2层东侧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改字第12号】,由甲方杨明朋继承,归甲方杨明朋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