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8号原告李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吴泰闸路北山推大厦14楼。本院受理原告李倩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倩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李倩负担。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