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楼诉被告芦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楼,芦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赵广楼,男,现住辽中县。被告芦发,男,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王绍合,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楼诉被告芦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鉴定费2,800元,共计3,038元,由原告赵广楼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