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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章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5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东鹏,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兰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刘东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在苍南县马站镇马站小学对面河池巷周边、马站小学附近的北兴街以及南新西路1号边上小巷,对四名未成年幼女进行猥亵。次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在苍南县马站镇丽颍书店门口,又以同样的方式对一名小学女生进行猥亵。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案发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章某为寻求刺激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章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被告人章某辩称,其没有猥亵幼女。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案发期间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且猥亵时间短,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在苍南县马站镇马站小学对面河池巷周边、马站小学附近的北兴街以及南新西路1号边上小巷,拦住小学女生以摸胸部及阴部的方式对未成年幼女谢某乙(2004年1月出生)、李某(2004年3月出生)、吴某(2004年2月出生)、杨某(2003年4月出生)等人进行猥亵。2014年12月2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章某在苍南县马站镇丽颍书店门口,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小学女生朱某乙(2003年12月出生)进行猥亵。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案发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谢某乙、李某、杨某、吴某、朱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5日、26日的7时许,以上被害人分别在苍南县马站镇马站小学对面河池巷周边、马站小学附近的北兴街以及南新西路1号边上小巷、马站镇丽颍书店门口,被一男子拦住进行猥亵的事实;以上被害人通过照片辨认出猥亵男子系被告人章某;2.证人朱某甲、张某、谢某甲、陈某、游某(系五被害人的家某或学校教师)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26日上午,五被害人在马站小学附近遭一男子猥亵的事实;证人朱某甲通过照片辨认出猥亵男子系被告人章某;3.被告人章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供认2014年12月25日、26日的7时许,其分别在苍南县马站镇马站小学对面河池巷周边、马站小学附近的北兴街以及南新西路1号边上小巷、马站镇丽颍书店门口,拦住小学女生用摸胸及阴部的方式进行猥亵的事实;被告人章某对实施猥亵的地点进行准确辨认;4.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案发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章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某及五被害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无视国法及社会公德,为寻求刺激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当庭翻供,否认其猥亵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在案发期间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许 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