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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何旭林与黄桂松、邱雪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旭林,黄桂松,邱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何旭林。被执行人黄桂松。被执行人邱雪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旭林与被执行人执行黄桂松、邱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被执行人执行黄桂松、邱雪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交清到期欠款及逾期履行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