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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冬华与杨文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冬华,杨文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江冬华,女,1957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文杉,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冬华与被执行人杨文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3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39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泽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