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扶军与吴柄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扶军,吴柄辉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2号原告林扶军,男。委托代理人王会利,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虎,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柄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扶军诉被告吴柄辉为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风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