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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林扶军与吴柄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扶军,吴柄辉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2号原告林扶军,男。委托代理人王会利,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飞虎,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柄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扶军诉被告吴柄辉为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风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