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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少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李昔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珍,李某某,赵月娥,李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少民初字第89-2号原告李玉珍,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平舆县人。被告赵月娥,平舆县人。被告李宝玉,平舆县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平少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宝玉的存款予以冻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义务人在当天就该调解协议所确定的金钱义务履行完毕,该款已无冻结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宝玉存款的冻结。审判长  麻腾审判员  粱铀审判员  邵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