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光林与余红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林,余红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杨光林,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红波,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林与被告余红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光林承担。审判员  李静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