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与王进兵、宣化县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王进兵,宣化县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米贵,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丁强。被告王进兵。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祥宇,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化县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周玉军,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进兵、宣化县诚信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康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雪平代理审判员  安元星人民陪审员  卢有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雁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