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薛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甲。曾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凌晨0时许,因赵某将被告人薛某甲之弟薛某乙的烧烤店内的搭棚拆掉,被告人薛某甲在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望东西路xxx号的xx排挡内质问赵某,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被告人薛某甲拳打脚踢赵某,致赵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9月12日,被告人薛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赵某人民币28000元���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薛某乙、黄某、薛某丙、阮某、薛某丁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甲能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薛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