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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于雪梅,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鲁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XX因见失主王XX存放于辽阳市白塔区欧亚达家具西门外的货物(六件带有黄色纸壳包装的货物)两日未取,便让其工人和司机将货物盗走,并藏匿于辽阳市太子河区恒利新城9号车库内。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XX主观恶性不大,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XX因见被害人王XX存放于辽阳市白塔区欧亚达家具西门外的货物(六件带有黄色纸壳包装的货物)两日未取,便让其工人和司机将货物盗走,并藏匿于辽阳市太子河区恒利新城9号车库内。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被抓获归案。现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王XX,被害人王XX表示对被告人谅解。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X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林XX、董XX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谅解协议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黄金萍代理审判员  滕 飞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