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赵学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加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