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沁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秦保红申请执行秦保国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保红,秦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秦保红,男,被执行人秦保国,男,秦保红申请执行秦保国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保国的爱人王小英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