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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燕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崇文,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新津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华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