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段太刚诉王德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太刚,王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段太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王德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段太刚诉被告王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荣强、代理审判员肖曦、人民陪审员沈勇组成合议庭,并由审判员张荣强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贵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太刚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23日陆续向原告借得现金9588元,被告在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88元整,并支付利息800元,误工费2000元,车旅费1000元,合计:133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王德贵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载明:“本人王德贵于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23日陆续从段太刚处借得人民币9588元整大写:玖仟伍佰捌拾捌圆整,立此为证,王德贵,2013年4月23日,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王德贵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如下证据:被告王德贵的的身份信息,用于确认被告身份。并由原告对该证据进行核对,原告予以确认。经过庭审调查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原件在被告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认定,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9588元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身份信息的证据,系相关单位依法向本院提供的材料,且经原告核实无误,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综合判断原告的陈述,结合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原、被告曾为同事关系,在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23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经结算,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现金9588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未果,曾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诉。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被告王德贵收取原告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由于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还款,应视为已给予被告合理期限,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案纠纷的酿成系被告王德贵未能按约及时履行债务所致,应负本案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予约定,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2000元,车旅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前引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段太刚欠款9588元。二、驳回原告段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按规定收取为130元,由被告王德贵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院指定的给付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审 判 长 张荣强代理审判员 肖 曦人民陪审员 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彩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