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伟,男,汉族,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百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百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百年,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张宏伟申请执行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年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辛波向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陕执字第2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