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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肖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