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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佳璇与被执行人段莹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璇,又名李梦,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采油七厂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段莹莹,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佳璇与被执行人段莹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庆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莹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佳璇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段莹莹归还现金32575.75元,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佳璇与被执行人段莹莹于2013年3月28日达成执行核协议:1、被执行人段莹莹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佳璇33250.75元,邹世泰代表段莹莹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佳璇4600元,剩余款项从2013年4月至8月份分五次归清(其中4-7月份于每月1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8650.75元于2013年8月10日前全部归清),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佳璇意见,本院于2013年4月4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李佳璇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段莹莹归还申请执行人李佳璇28680.75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庆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佳璇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段莹莹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庆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