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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诺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兴达酶制剂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金诺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兴达酶制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诺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兴达酶制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龙,该公司总经理。石家庄金诺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兴达酶制剂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0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413993.6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2413993.6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