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陈瑶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特字第2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886号。代表人:余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贤德、李政,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瑶。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岳玉婷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招商银行九堡支行称:2012年12月4日,陈瑶与招商银行九堡支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约定陈瑶向招商银行九堡支行申请授信81万元,期限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4日止,陈瑶应按月还款。同日,陈瑶与招商银行九堡支行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担保陈瑶与招商银行九堡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能得到按时足额偿还,抵押人陈瑶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风苑11幢2单元502室房屋,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余额之和、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招商银行九堡支行已取得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21658**号房屋他项权证,该房屋他项权证载明债权数额为116万元。2015年1月5日,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与陈瑶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7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及分期归还本金,本金归还计划为:2015年2月5日归还本金1万元,2015年3月5日归还本金1万元,2015年4月5日归还本金1万元,2015年5月5日归还本金1万元,2015年6月5日归还本金1万元,贷款到期归还剩余本金,扣息日为每月的5日;贷款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28%,未能按时还清贷款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陈瑶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违约,招商银行九堡支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陈瑶未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陈瑶负担。2015年1月5日,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依约向陈瑶发放贷款77万元,但自2015年2月5日起,陈瑶未能按约还款付息,招商银行九堡支行根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陈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陈瑶归还所欠全部款项。截至2015年4月4日,陈瑶尚欠招商银行九堡支行借款本金77万元、利息13832元、罚息273元、复息126.85元,为此,招商银行九堡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一、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瑶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风苑11幢2单元502室房屋,申请人招商银行九堡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77万元、利息13832元、罚息273元、复息126.85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4日,此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费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申请人陈瑶承担本案案件申请费。后申请人招商银行九堡支行明确第一项申请事项为: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瑶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风苑11幢2单元502室房屋,申请人招商银行九堡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被申请人陈瑶所欠借款本金77万元、利息13832元、罚息273元、复息126.85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4日,此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费5000元在最高限额11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陈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与被申请人陈瑶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根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陈瑶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风苑11幢2单元502室房屋为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与陈瑶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本息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九堡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向陈瑶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依法取得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21658**号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1月5日,招商银行九堡支行依约向陈瑶发放了借款,但陈瑶未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故招商银行九堡支行有权要求陈瑶提前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对陈瑶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陈瑶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以及招商银行九堡支行因本次申请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综上,招商银行九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瑶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121658**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就被申请人陈瑶所欠的借款本金77万元、利息(含罚息、复息)14231.85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4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及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因本次申请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最高债权限额11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申请费5846元,由被申请人陈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