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许厚清与兴国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厚清,兴国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初字第8号原告许厚清。被告兴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赖芸,女,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潘卫全,该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冀,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厚清不服被告兴国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厚清,被告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潘卫全、李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厚清诉称:2012年,以修建兴国县冰心洞灵山寺旅游公路为名征收我家400多平方米农田,但实际用于修建公路的仅200平方米左右,剩下的200多平方米于2014年作为商业用途建设房屋租售。2014年初,以土坯房改造为名建设合富新村,在未经原告同意,未给予分文补偿的情况下,强制征收我家位于太公坑的1100多平方米农田用于建设并销售。2014年12月24日,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向被告申请相关的征地批复等相关文件公开(申请途径:兴国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xxgk.xingguo.gov.cn/ysqgk/接受单位为国土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部门、单位应当最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截至2015年1月15日止,已经超过15个工作日仍没有答复,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延期答复,其行为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关于《兴国县长冈乡冰心洞灵山寺旅游公路征地批文信息公开申请》和《合富新村征地批文信息公开申请》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就原告的申请予以公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诉状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为获取兴国县长冈乡冰心洞灵山寺旅游公路征地批文信息以及合富新村征地批文信息,于2014年12月24日通过兴国县人民政府开办的http://xxgk.xingguo.gov.cn/ysqgk网站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兴国县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同日,有关人员及时进行了调查了解,对原告进行了电话答复,并在该网站答复原告:项目启动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已通过张贴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对群众进行了主动公开,详情请与长冈乡人民政府联系咨询。原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机关为兴国县人民政府,作出答复的机关为兴国县人民政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国土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属于错列被告。经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厚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厚清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怀鸿人民陪审员 黄邦明人民陪审员 胡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