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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叶文宇与柳州市永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宇,柳州市永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叶文宇。委托代理人江筱榕,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永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飞鹅路华丰湾51号。法定代表人陈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宇诉被告柳州市永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叶文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