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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宗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