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宗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