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陈健忠、李健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股份合作经济社,陈健忠,李健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6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号72196426-4。法定代表人苏拾壹,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惠丽,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泽绵,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陈健忠,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健开,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陈健忠、李健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黄编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张智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霍淑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