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凤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84号原告孙凤英,居民。委托代理人夏锦华,村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西路148号。负责人张玉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建红,该公司客服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凤英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