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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国云申请执行周立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云,周立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云,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15日,住鹿邑县南大街北段21号,村民。被执行人周立合,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张店乡周个行政村周各村,村民。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鹿执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立合名下存款6900元,现因该执行款需划拨至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周立合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邑县张店乡支行账号(605086109200516915)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万奇审判员  侯钦民审判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