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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柳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柳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访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