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天锋与张尚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锋,张尚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锋。被执行人张尚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锋与被执行人张尚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凉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尚科偿付申请执行人刘天锋劳务工资1537元,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全部付清。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尚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尚科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