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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诉莫玉莲、唐弋偃、罗诚、唐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莫玉莲,唐弋偃,罗诚,唐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27号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凡,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兰顺武,该所律师。被申请人莫玉莲。被申请人唐弋偃。被申请人罗诚。被申请人唐亮。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莫玉莲、唐弋偃、罗诚、唐亮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莫玉莲、唐弋偃、罗诚、唐亮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之担保人钟玲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西湖路133号康健▪优士阁1栋56号车位一个(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27101/1-1号);三、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之担保人钟玲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东山北巷88号3幢1-5-10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390**号);四、查封、扣押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之担保人钟玲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西湖路133号康健▪优士阁3幢2-3-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1448**号)。申请人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