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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从先光与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先光,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60号原告:从先光,男,汉族,1984年8月3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广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从先光与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先光撤回对被告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20元,减半收取为3810元,由原告从先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