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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刑军宁贪污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军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026号原公诉机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军宁,男,1972年6月5日出生。2014年3月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洞县看守所。洪洞县人民法院审理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军宁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洪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邢军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邢军宁个人非法所得二万六千二百五十八元六角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邢军宁不服,以原判认定其伙同高XX共同贪污国家粮食直补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对高XX个人虚报直补款的情节不知情;缺乏高XX实际虚报获取粮食直补款的直接证据,认定高XX虚报的粮食直补卡人员中,高一X、贾XX、孔XX、邢XX四人的直补卡是真实的,段XX、高二X十五人的粮食直补卡是否系虚报缺乏证据;本案是由高XX提出犯意并具体实施,其只是给高XX提供了为自己虚报的部分人员身份证,报表其未审核签字,认定其是主犯缺乏依据;淹底乡政府对其虚报套取粮食直补款的行为已作过处理,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洪洞县人民法院(2014)洪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洪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