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邵华光与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王灵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光,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王灵美,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邵华光。被申请执行人: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法定代表人:王灵美。被申请执行人:王灵美。被申请执行人: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伟。被申请执行人: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灵美。被申请执行人: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灵美。申请执行人邵华光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侨联冲压五金厂、王灵美、金华麦特尔车业有限公司、金华双泰车业有限公司、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第2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16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