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罗凡与曹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凡,曹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罗凡,男,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曹眉,女,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罗凡申请执行曹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凡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安宁市昆钢向阳坡二期4幢1单元102号住房一套搬空后交付申请人罗凡使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到场检查该房屋已搬空,并联系换锁人员更换房屋门锁后已将该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经申请���行人罗凡确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