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孔军、王洪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伟,孔军,王洪静,高密市军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志鹏,王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刘宏伟。被执行人孔军。被执行人王洪静。被执行人高密市军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志鹏。被执行人王汉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孔军、李志鹏、王汉刚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孔军、李志鹏、王汉刚在工资收入xxx元,每月扣留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