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1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崔玉侠。委托代理人李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建忠,该公司职员。被告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祥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京(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文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