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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2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李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刘锡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2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慧。被执行人刘锡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刘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刘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