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学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刘良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学良,男,1966年6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宁夏富兴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学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