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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三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孙熙海、孙乐治与马瑞全、襄阳永易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熙海,孙乐治,马瑞全,襄阳永易运输有限公司,富裕县信恒运输车队,傅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297号原告孙熙海。原告孙乐治。被告马瑞全。被告襄阳永易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富裕县信恒运输车队。被告傅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熙海诉被告马瑞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鄂F×××××(黑B×××××挂)号货车一辆,王俊飞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鄂F×××××(黑B×××××挂)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