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潘福善诉杨录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善,杨录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潘福善,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西关村人,住应县打井队家属院*排*号。被告杨录胜,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应县臧寨乡大营村人,住应县晨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原告潘福善诉被告杨录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