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西振与周云召、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西振,周云召,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赵西振。被申请人周云召。被申请人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云召。申请人称,2014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周云召向申请人借款59000元,用于被申请人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偿还借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中国银行赵县支行的开户账号为10×××87中的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县永康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中国银行赵县支行的开户账号为10×××87中的银行存款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转移、隐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