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温州晨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晨光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晨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箫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岳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怀远路三号地。法定代表人李广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温州晨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富广食品有限公司全部财产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集民督字第28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